(一)比赛各组别分别录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颁发奖杯和证书。
(二)比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八、服装
参赛队服装、道具自备。各队必须统一着装,服装颜色、样式要求一致,款式大方得体。
九、裁判员的选派按竞赛总规程的规定执行。
十、大会设仲裁委员会。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一、本规程的解释、修改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三届全国亿万妇女健身活动展示大赛体育舞蹈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2007年4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奥林匹克花园举行。
二、竞赛项目
(一)标准舞系列:华尔兹、探戈。
(二)拉丁舞系列:恰恰、伦巴。
三、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邀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女性团体组队参赛。
四、参加办法
(一)参赛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1人,运动员4对。
(二)组别
1、甲组:其中女性必须为40岁以上(1967年4月23日前出生)。
2、乙组:其中女性必须为40岁(含40岁)以下(1967年4月23日后出生)。
五、竞赛办法
(一)执行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中国体育舞蹈竞赛办法。
(二)比赛音乐由大会统一安排、统一播放。
(三)比赛采用预赛、复赛、半决赛、决赛的程序进行。
(四)选手按竞赛要求着装,服装自备。
六、录取名次及奖励
(一)比赛设立团体总分奖,按照各队实际获得各单项奖的情况计算成绩,各项目分别录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颁发奖杯和证书。
(二)比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报名和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