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动作(全国健美操大众锻炼标准(第二套)“四级”成套动作)。
(二)自选动作。
三、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邀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女性团体组队参赛。
四、参加办法
(一)各队可报领队、教练各1名,运动员8-10名。
(二)竞赛组别:
甲组:40岁以下(含40岁)(1967年4月23日后出生)。
乙组:40岁以上(1967年4月23日前出生)。
(三)参赛运动员须按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2003年审定的《全国大众健美操比赛评分规则》中规定的服饰要求统一着装,服装自备。
五、竞赛办法
(一)按照赛前抽签顺序进行比赛。
(二)规定动作以中国健美操协会发布的大众健美操锻炼标准(第二套)VCD为准,音乐可重新选配;自选动作比赛编排要求与评分标准对应。
(三)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分别排列名次。
(四)比赛进行预赛和决赛,预赛与决赛成绩之和为最后得分,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分数相等时,以决赛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再相同名次并列。
(五)规定动作、自选动作的评分采用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2003年审定的《全国大众健美操比赛评分规则》。
(六)自选动作补充规定:
1、成套动作时间:3分50秒-4分10秒,时间不足超过均扣0.2分。
2、音乐的速度:成套动作每10秒钟22-24拍。音乐速度不符合规定扣0.1-0.2分。
3、成套动作的变化不得少于4次,少一次扣0.1分。
(七)比赛采用不公开示分的方法,成套动作的满分为10分。裁判员各自独立进行评分,裁判员评分精确到0.1分,运动员得分精确到0.01分。
六、报告与报到
(一)第一次、第二次报名按照竞赛总规程要求执行。
(二)各代表队及裁判员报到时间待定。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目组别比赛设一、二、三等奖,颁发奖杯和证书。设奖比例另行通知。
(二)比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八、仲裁、裁判员的选派按竞赛总规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