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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
  (一)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研究方案需要修改;
  (二)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提升计划终止的项目,原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提升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提升计划。

第五章 结 项

  第三十一条 结项工作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第三十二条 提升计划项目的结项可采取评估、验收两种方式。
  第三十三条 提升计划项目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之内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出书面结项申请,并提交项目的结项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
  第三十四条 提升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结项申请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将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结项。
  第三十五条 提升计划项目的结项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结项。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结项:
  1.项目的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结项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4.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书面说明;
  5.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六章 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提升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科技计划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资料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上报相应的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八条 提升计划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资助”。
  第三十九条 提升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用提升计划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2010年度申报指南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是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是以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重大需求为导向,重点提升文化建设中的科技支撑作用、推动作用及现代高新科技与文化融合能力的国家文化科技计划。提升计划主要落实文化发展中的科技基础性工作,文化科技重点领域及重大战略导向任务,以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共性技术和高新科技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为重点,着力解决一批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文化科技问题,突出文化科技的集成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文化科技的创新能力、吸纳能力、转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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