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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的通知

  第七条 提升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文化部负责提升计划的组织实施。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提升计划设立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为提升计划的发展战略、计划、目标、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遴选与聘任。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条 提升计划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文化科技项目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化部直属单位和文化部遴选的文化科技研究基地与实验室汇总属地或本单位所提出的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的申报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者应根据提升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写项目申请书。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编制项目预算。预算编制应符合《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提升计划项目的申报只能由法人单位提出。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联合单位不得超过5家,其中第一申报单位为项目的牵头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产生于牵头申报单位。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按指南发布之日计算),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法人,内资或内资控股的企业法人等。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含)(按指南发布之日计算);
  (四)同年度只能申报一项提升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在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报单位通过地方文化厅(局)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
  第十八条 提升计划重大战略导向项目、前沿项目、基础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的立项程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遴选与聘请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项目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及答辩会审,提出立项意见。文化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审定、批复立项。
  第十九条 提升计划研究基地与实验室项目的立项程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与综合评审,结合文化科技发展与布局的需要和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提出建议,报文化部审定、批复立项。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文化安全、重大战略导向等需要国家特殊或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专家委员会向文化部提出立项咨询意见。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结合专家委员会的立项咨询意见,提出有关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组成建议,组织对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报文化部审定后立项。
  第二十一条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提升计划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意见,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为项目实施提供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保障,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将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骨干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程序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实施周期在两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优化项目经费和人员配置。中期评估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和预期前景。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调整或终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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