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不能按上述时间完成评估工作的省份,请于6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延期,经高新司和火炬中心同意后,可延期至2010年12月15日。
3.对未按时通过评估的省份,视为放弃试点资格。
4.请2010年启动试点的省份,认真对照评估标准,抓紧做好试点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我司和火炬中心。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高新司:薛强,010-58881565。
火炬中心:李楠林,010-68574531。
特此通知。
附件:重点省行动试点评估指标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重点省行动试点评估指标
一、重视程度增强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作为全省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制定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规划或计划,“十一五”期间新增中心总数不少于20家。(须提供省科技厅正式文件)
2.制定出台省级示范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须提供省科技厅正式文件)
3.制定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须提供省科技厅正式文件)
4.2008年至2010年期间,至少召开1次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会议。(须提供会议通知和新闻稿)
二、发展势头良好
中心总数与规模能够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初步形成“建设一个中心,扶持一个产业、壮大一域经济,致富一方百姓”的局面。
5.省、自治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总数100家以上,直辖市的生产力促进中心80家以上。(以统计数据库的信息为准)
6.国家级示范中心6家以上。
7.从业人员总数1000人,学士学位以上比例60%,大专以上比例80%。(须提供每家中心的人员数量和学位总体统计数据)
8.服务企业数量1.5万家。(须提供每家中心服务企业数量)
三、支持力度加大
省级财政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经费支持额度有较大增长。
9.省级财政每年支持经费额度不少于300万元。(须提供省科技厅或财政厅的正式文件)
四、合作机制完善
省内各级各类中心的沟通协作机制初步形成。
10.建立全省联盟或行业组织,参与中心比例超过50%,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须提供批复的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