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关于做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试点评估的函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
为落实《
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2008年起先后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5月,广西、黑龙江、山东、陕西、河北5个省、自治区已经通过评估验收。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更好地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体系优势,总结“十一五”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经研究,我司将会同火炬中心,组织开展重点省行动试点的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2008年启动试点工作但未评估验收的省份:江苏、浙江、福建、河南。
2.2009年启动试点工作的省份:北京、山西、辽宁、江西、湖北、广东、重庆、四川。
二、评估标准
主要包括重视程度、发展势头、支持力度、合作机制、骨干中心建设等5大类14项具体指标(见附件)。
三、评估程序
1.申请。省级科技部门对照评估指标自查,符合全部条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提出评估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形式审查。火炬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省份,我司会同火炬中心组织专家实地评估。
3.实地评估。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听取省级科技部门的总体汇报、省级行业组织的汇报和骨干中心建设情况的汇报,调阅相关文件,考察骨干中心。具体时间安排由我司与省级科技部门协商确定。
4.专家组形成意见。根据考查评估的情况,专家组进行合议,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5.反馈评估意见。根据专家组意见,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符合评估标准的省,予以认定通过体系建设重点省评估。
四、其他事项
1.对列入评估总结范围的省份,请尽快开展评估准备工作。2008年试点省份的评估工作必须在9月15日前完成;2009年试点省份的评估工作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