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产品功能和用途
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功能完全相同,均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进而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
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也完全相同,均适用于各种安全检查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检查行包、货物等物品中藏有的武器、爆炸物、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不同规格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可应用于不同的场合。
4.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
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接销售方式或代理商分销方式进行销售。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客户群体也基本相同,均包括民航、海关、铁路、地铁、港口、口岸、重要活动场馆和政府机关等。部分客户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技术特性、产品功能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初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本案申请企业的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和商务部《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调查期内,本案申请企业可以代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
(Smiths Heimann GmbH)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其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共分若干型号,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其中部分型号。在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有部分型号的产品在欧盟内销售。经审查公司答卷,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关于产品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情况。根据公司答卷及补充答卷所报数据,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了5%,满足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调查机关还分型号审查了该公司欧盟内销售数量情况。根据公司答卷及其补充答卷所报数据,与对中国出口产品相对应的型号的产品中,每一型号产品在欧盟内销售数量占该型号出口到中国数量的比例均超过了5%,满足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公司所报,调查期内公司对中国出口的对应型号的产品在欧盟内存在三种销售方式:通过关联分销商销售、通过非关联分销商销售和直接对非关联最终用户销售。经审查和比较,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不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故决定在初裁时暂将该部分关联交易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的范围之外。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根据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所报数据,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调查期内生产成本、费用分摊和实现利润情况的数据,并以此基础分别对上述型号的欧盟内销产品是否存在低于成本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审查。经计算,上述型号的欧盟内销产品低于其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均未超过20%。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调查机关暂决定:
(1)对于有欧盟内销型号的同类产品,采用调查期内该型号产品欧盟内非关联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对于无欧盟内销型号的同类产品,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方法确定各个型号产品的正常价值。其中,生产成本为公司在答卷和补充答卷中所报分型号的成本数据。由于公司在答卷和补充答卷中未区分市场和产品型号填报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情况和利润数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根据公司所报的调查期内公司整体的费用和利润数据,计算出上述无欧盟内销型号的产品的合理费用和利润率。
2.出口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