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要有足够可靠的消防用水;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硐室、机修硐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各种油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盖;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要逐步淘汰木质支护。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在井下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应急管理,严防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一)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停电、反风、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等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要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井口和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并经常检查维护,及时更新。
(二)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现场应急演练。地下矿山企业要对所有下井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知识培训,使下井人员了解通风安全管理基本知识,了解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分布及防范措施,熟悉所在作业场所的逃生路线、基本救生逃生方法、事故处理措施,并定期组织现场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施救制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并强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施救程序以及施救奖惩制度。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要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有关区域人员要迅速撤离;在救援队伍到达前,抢救人员要按照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进入危险区域必须佩戴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测空气质量、保持危险区域局部通风机正常开启;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盲目施救。对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等防护用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以及违章指挥盲目进行施救的要从严进行处罚,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制止盲目施救,没有造成事故伤亡人数增加的人员要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