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边疆少数民族团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中青办联发[2009]2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自治区(省)团委、民(宗)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民宗局: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贯彻团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团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本领,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民委决定于今年在北京、香港、澳门、珠海四地联合举办全国边疆少数民族团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学习贯彻团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加深对全团重点工作的理解和把握;学习领会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增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自觉性;实地考察港澳青年组织和青年社团,积极借鉴港澳地区青年工作的有益经验;拜访港澳中联办。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为2009年9月20日至9月29日,其中,北京2天、香港4天、澳门3天、珠海1天。
三、培训对象
全国边疆少数民族团干部共30人(见附件2)。
四、培训方式
专题讲座、实地考察与研讨交流相结合。
五、培训费用
1.培训费用由国家民委、中央团校专项拨款补贴。
2.学员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境外交通费和食宿费(3500元/人)。学员往返交通费(本地-北京、珠海-本地)和在京食宿费自理(中央团校轮训公寓住宿标准:50元/人·天),回原单位报销。
六、有关要求
1.请各省级团委、民(宗)委负责落实参训学员,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把关,不得选派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全程学习的同志参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