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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0〕4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提高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效率,规范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 分类方法

  第六条 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

  (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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