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等五家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附件:
  1.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切换方案
  2.试点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有关配置要求
  3.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
  4.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略)
  5.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略)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略)
  7.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登录和浏览器设置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切换方案

  业务切换是指在银行发生的涉外收付款以及相应的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数据在规定的时间点前后使用不同的业务系统进行的数据处理。
  一、业务切换要求
  (一)业务切换范围:中国农业银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其中,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不再进行外汇金宏系统的试点工作,自业务切换时间点正式运行外汇金宏系统,且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新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不再安装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二)业务切换时间点:2009年9月17日。对于9月17日以后(含)在银行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称为新业务;对于9月17日以前在银行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称为旧业务。
  (三)对于9月17日以后(含)发生的新业务,外汇局和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处理新业务数据,不得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旧版系统)中处理新业务数据。
  (四)对于9月17日以前发生的旧业务,银行及其客户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外汇局和银行仍应通过旧版系统处理旧业务数据,不得在外汇金宏系统中处理旧业务数据,并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旧业务数据在旧版系统中的处理。
  (五)自2009年9月14日至9月16日,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要求在外汇金宏系统生产环境进行创建用户和补充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等工作。
  1. 外汇金宏系统生产环境已经为准入后的银行网点自动生成了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ba)和初始密码(即联调时的初始密码)。不同的法人银行其管理用户的初始密码互不相同,同一法人家银行其所辖网点的管理用户初始密码是相同的。
  上述银行总行负责将本行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ba)和初始密码通知辖内网点。银行网点应指定本网点的管理员用户,并以管理员用户代码(ba)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按照《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用户权限及用户添加简明手册》(见附件1.1)添加本网点操作员用户。
  2. 银行网点的业务操作员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核对本网点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信息是否正确,重点核对金融机构标识码、金融机构名称、上级行金融机构标识码和银行所属外汇局等信息。没有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
  3. 银行网点完成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信息核对后,在银行版集中清理、补充在本行办理国际收支业务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及相关信息,重点关注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代码、行业属性、经济类型、常驻国家、特殊经济区类型、外方投资国别以及开户信息等。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开户信息是申报/核销信息的报送的前提条件,缺乏开户信息将导致申报/核销信息报送失败,因此银行应当对该项工作予以重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