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等五家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六、对于上海市、河北省和广东省汕头市采用原有网上申报系统的客户(以下简称原有网申客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河北省广东省分局和相应的银行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和准备工作。银行应在2009年9月14日至9月16日期间,通过外汇金宏系统生产环境仅为原有网申客户办理好网上申报开通手续,确保其自2009年9月17日起能够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企业版)处理新业务数据。
  自2009年9月17日起,外汇局和五家上线银行可逐步安排新申请网上申报的客户通过企业版处理新业务数据。网上申报客户(包括原有网申客户)应通过互联网访问企业版,并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详见附件7)要求做好有关设置。企业版的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七、关于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信息要素变更和停用等维护工作,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9]82号)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公共类代码(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货币代码、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行业属性代码和特殊经济区类型代码),银行应统一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代码标准。如公共类代码需要进行变更,银行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变更需求并说明原因,由外汇局按照汇综发[2008]162号及汇综发[2009]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外汇局和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仍应保证旧版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便完成旧版系统中旧业务数据的处理。
  九、五家上线银行应加强运行监测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以及消息传输系统正常运行。如果需要变更消息传输服务器或者进行通道复位,应与办公室协调一致后再实施。
  十、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各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内“收款人/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和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境外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如果基础信息中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或者申报主体的对公、对私属性改变,银行应先将原基础信息删除,并说明删除原因,然后按新的申报号码重新生成基础信息并进行申报。若只是币种、金额修改,则应在原基础信息基础上对申报信息/核销信息重新申报。
  十一、五家上线银行应及时处理本银行网点《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开户信息以及外汇金宏系统接口文件反馈的各类错误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申报单等错误信息),杜绝将账号、银行卡号、银行业务编号和手机号码等作为金额错误录入的情况;外汇局应对此加强监督并通过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核查。
  十二、外汇局原则上应于当日完成对外汇金宏系统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银行反馈需要外汇局修改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和修改。
  十三、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
  十四、在外汇金宏系统上线过程中,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咨询和反馈请与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90(技术)、68402319(业务)传真电话:68402493。外汇局内网邮箱:safejinhong@mail.safe;互联网邮箱:safejinhong@sina.com。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