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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二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附件4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5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二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9]3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银行、浙商银行、宁波银行、珠海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国际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外汇金宏系统试点银行范围的通知》(汇发[2009]28号)的工作安排,参加第二批试点的21家银行进行了试点工作。试点情况显示,第二批银行中有20家银行数据报送流程正常。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这20家银行作为外汇金宏系统第二批上线银行(以下简称第二批银行)并启动其上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8月24日(含)起,第二批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切换方案》(见附件1)进行业务切换,通过外汇金宏系统生产环境(地址:http://asone.safe:9101/asone)进行新业务数据的报送和处理,并于2009年9月底之前完成业务切换前(即8月24日以前)发生的旧业务数据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以下简称旧版系统)的报送和处理。

  二、自2009年8月17日起,第二批银行停止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清除试点期间银行接口程序中的基础数据、申报数据/核销数据,并按照《试点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有关配置要求》(见附件2)进行消息传输系统(mts)、域名和浏览器信任站点等配置修改工作,做好系统上线的准备,准备工作应于2009年8月21日前完成。第二批银行应于2009年8月21日1600之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金宏系统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书面报告准备工作完成情况。传真:010-68402493。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和第二批银行应按照《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切换方案》、《试点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有关配置要求》和《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3)的要求,组织好外汇金宏系统的上线工作,必要时启动或执行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上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展情况报告办公室。

  四、外汇局和第二批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6)和《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切换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在外汇金宏系统中处理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业务数据。自2009年8月24日(含)起,第二批银行应停止使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和目前出具的各种不同格式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外汇局应及时从外汇金宏系统中下载导入进/出口核销数据并据此办理涉及第二批银行的进/出口核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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