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复函
(环函〔2010〕14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执行国家IV阶段汽车排放标准的请示》(粤府〔2009〕110号)已由国务院批转我部办理。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方案为:
1.自2010年6月1日起,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轻型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18352.3一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2.自2010年6月1日起,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 (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实施安装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诊断系统(OBD)要求;自新要求开始实施时起,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3.你省应加强和规范对在用汽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尽快完善适应国家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汽车排放检测制度、地方在用汽车排放限值标准及实施体系,以适应实施新排放标准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