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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行[2010]124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以下简称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6]312号)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6]25号)中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是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提供出差和会议使用,中央和地方单位享受同等接待服务。

  二、各地应认真总结前两次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经验,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审核、批复及饭店信息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以下简称“查询网”)上登录、审查等全部工作。

  三、定点饭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出差定点饭店以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的饭店为主,具备卫生、安全等基本条件并提供全部客房。

  (二)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能够接受本次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价格要求,并提供不低于饭店总客房数70%的客房,可以参加出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三)会议定点饭店应当具备承办中央级三类会议以上规模的能力,并提供全部客房和会议室。

  四、组织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城市和价格要求

  (一)开展出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城市,以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为主,县级城市是否采购出差定点饭店由省级财政部门决定。

  开展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城市,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为主,其他地、县级城市是否采购会议定点饭店,由省级财政部门决定。

  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不采购会议定点饭店。如该地区已经实行了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采购的会议定点饭店,仅供本地区使用,不接待其他地区或中央部门的会议,不登录“查询网”。

  (二)出差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价格可以在目前三星级定点饭店采购价格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原则上省级政府所在城市的定点饭店客房套间采购价格应控制在600元以下,标准间和单间的采购价格应控制在300元以下,其他地级市的定点饭店采购价格应当低于上述标准。

  (三)会议定点饭店的房间、会议室、会议餐费等政府采购价格,以中央级三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上限,可以分类采购也可以按综合定额形式采购。

  五、关于旅游城市淡旺季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

  (一)在饭店客房价格季节性变化特别明显的旅游城市,对出差定点饭店可以分别确定淡旺季两个采购价格,旺季的采购价格可以在淡季采购价格基础上提高50%;也可以分别确定淡旺季两批定点饭店,淡季时可以增加一些四星级、五星级定点饭店。

  确定会议定点饭店采购价格时,应综合考虑淡旺季价格因素,不再另外确定淡旺季价格。

  (二)在饭店客房价格季节性变化不明显的旅游城市,不实行定点饭店淡旺季两个价格。

  (三)对于国庆节、春节长假或各类博览会、交易会、运动会以及地区性节庆等大型活动造成的饭店客房临时性价格上涨,不另外确定采购价格。

  六、在签订协议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将初步确定的定点饭店按《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分别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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