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组织开展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和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预防自然灾害,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素质等。
  15)如何判定标准在“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作用?
  如果标准在帮助政府开展监督检查、检验认证、行政执法过程中,或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过程中作为有效的技术尺度或准则,则可认为标准起到了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发展的作用。例如,在农资、食品、药品、汽车、通信等领域的专项整治中标准起到重要作用;或在整顿经济秩序、规范服务市场、建立诚信机制、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16)如何判定标准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作用?
  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指借助标准中先进的信息技术、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转型和升级,提升产业的发展水平,淘汰落后产业和高能耗产业,优化产业总体结构,提高国民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例如,先进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标准对于第一产业的结构调整有重大意义,先进的生产技术或试验方法标准对于第二产业的结构调整有显著作用,而科学规范的服务业标准对于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有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在特定的行业或专业中,由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和方向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区别考虑。
  17)如何判定标准在“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方面的作用?
  标准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主要指标准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中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例如:利用标准作为载体固化科技成果,推动形成新的产品和产业,或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业科技含量和效益,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这里的科技成果专指我国自行开发研制的科技成果,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因此采用先进的国际标准在此处不属于“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18)如何判定标准在“促进相互理解和交流”方面的作用?
  促进相互理解和交流一般指基础性标准,考察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的基础性作用,或者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被普遍使用,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例如标准化的原则和方法、术语标准、图形符号标准、量和单位标准、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等。
  19)判断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所发挥的作用时应注意什么?
  如果强制性标准不属于WTO/TBT规定的五个正当目标范围之内,比如该强制性标准的作用是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可以选择“其他方面”,但此时需要在评价表最后部分的“如果该标准不属于五个正当目标,请详细说明理由:”处填写详细理由。
  20)如何判定标准计划项目的整合范围与涉及到的标准评价时考虑的整合范围一致与否?(详见《国家/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综合评价表》中的问题9)
  如果被评价的计划项目涉及到对多项现有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整合,比如计划项目提出对GB/T105、GB/T106、GB/T107进行整合修订;当评价GB/T105、GB/T106、GB/T107这三项国标时,总体评价结论也是将这三项国家标准整合在一起,说明评价这些国家标准时考虑的整合范围与评价计划项目考虑的整合范围是一致的,如果评价GB/T105、GB/T106、GB/T107这三项国家标准时,提出需要将GB/T105、GB/T106、GB/T107与更多的一项或几项标准整合在一起,说明评价这些标准时考虑的整合范围与评价计划项目时考虑的整合范围不一致。
  七、总体评价结论的确定原则
  (一)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总体评价结论及其确定原则
  1、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的总体评价结论
  评价专家在回答完9个问题后,应从以下7个结论中选择一个或两个结论作为最终的评价结论:
  1)继续有效
  2)继续有效,只需做少量修改
  3)继续有效,需与其他标准整合
  4)修订
  5)整合修订
  6)转化为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
  7)废止
  每一个被评价的国家/行业标准只能选择一个或两个结论(当选择第6个结论“转化为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时,可以同时选择第3个结论“继续有效,需与其他标准整合”、第4个结论“修订”或第5个结论“整合修订”中任意一项)。除评价表中已填写的信息外,如果还有其他未说明的事项,请填写在总体评价结论后的“补充说明”中。
  总体评价结论中的“整合”被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简单整合,无须对标准内容进行修订,简单与其他标准整合为一个标准,即第3个结论;第二种是整合修订,标准技术内容首先进行修订,然后再与其他标准整合为一个标准,即第5个结论。
  2、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总体评价结论的判定程序和原则
  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总体评价结论的判定可以分为以下两步:
  第一步:根据单个问题判定应对国家/行业标准采取何种措施。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行业标准应废止:
  标准的出版量或销售量为零
  标准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已经被废止(见《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综合评价表》中的问题1,下同)
  标准的技术水平为完全落后水平(见问题2)
  标准的技术水平为落后水平、在较小范围内应用且作用效果较小(见问题2、7和9)
  标准的技术水平为平均水平、在较小范围内应用且作用效果较小(见问题2、7和9)
  标准的技术水平为过度超前(见问题2)
  标准不适宜继续作为国家/行业标准,需要废止,或者需要降为行标或地标。(见问题5)
  标准的内容具有严重问题(见问题6)
  标准没有或基本没有作用(见问题9)
  特别注意:当被评价标准符合“废止”条件时,还应考察该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标准所引用(见问题8)。当存在引用时,要避免或谨慎作出“废止”的结论。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行业标准应整合:
  需要进行整合的标准(见问题4)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行业标准应修订:
  标准的内容存在一些问题(见问题6)
  标准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已经修订(见问题1)
  标准的技术水平适度超前、在一定范围内被使用、且作用效果很小(见问题2、7和9)
  标准的技术水平为平均水平、被广泛使用或在一定范围内被使用、且作用效果很小(见问题2、7和9)
  标准的技术水平为落后水平、且被广泛使用或在一定范围内被使用(见问题2、7)
  标准的技术水平为落后水平、在较小范围内使用、且作用效果很大(见问题2、7和9)
  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行业标准应继续有效,只需做少量修改:
  标准存在需要细微改动和补充的地方(见问题6)
  5)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行业标准应转化为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
  标准不适宜作为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应转化为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见问题5)
  6)当标准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时,该国家/行业标准应继续有效。
  第二步:根据措施的优先级顺序,判定国家/行业标准的最终评价结论
  各种措施的优先级顺序如下:
  最高优先级:废止
  第二优先级:整合、修订、转化为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
  第三优先级:继续有效,只需做少量修改
  第四优先级:继续有效
  不同优先级出现时,选择优先级高的,相同优先级同时出现时,组合得出结论。因此,可以得出每个国家/行业标准的最终评价结论:
  废止
  转化为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
  整合
  修订
  整合修订
  继续有效,只需做少量修改
  继续有效。
  其中,当选择“转化为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时,可以同时选择“继续有效,需与其他标准整合”、“修订”、“整合修订”中的任意一个。
  如果专家作出的总体评价结论与根据以上评价方法判定的结论不符,则需要在“补充说明”中给出详细的解释。
  (二)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总体评价结论及其确定原则
  1、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的总体评价结论
  评价专家在回答完9个问题之后,应从以下6个结论中选择一个,作为最后的总体评价结论:
  1)继续有效
  2)继续有效,只需做少量修改
  3)继续有效,需与其他标准整合
  4)修订
  5)整合修订
  6)废止
  每一个被评价的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只能选择一个结论。除本表中已填写的信息外,如果还有其他未说明的事项,请填写在总体评价结论后的“补充说明”中。
  总体评价结论中的“整合”被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简单整合,无须对标准内容进行修订,简单与其他标准整合为一个标准,即第3个结论;第二种是整合修订,标准技术内容首先进行修订,然后再与其他标准整合为一个标准,即第5个结论。
  2、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总体评价结论的判定程序和原则
  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总体评价结论的判定可以分为以下两步:
  第一步:根据每个问题判定应对国家/行业标准采取何种措施。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行业标准应废止:
  标准的出版量或销售量为零
  标准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已经被废止(见《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综合评价表》中的问题1,下同)
  标准的技术水平为完全落后水平(见问题2)
  标准的技术水平为落后水平、在较小范围内应用且作用效果较小 (见问题2、7和9)
  标准的技术水平为平均水平、在较小范围内应用且作用效果较小(见问题2、7和9)
  标准的技术水平为过度超前且没有应用前景(见问题2、7)
  标准不适宜继续作为国家/行业标准(见问题5)
  标准的内容具有严重问题(见问题6)
  标准没有或基本没有作用(见问题9)
  特别注意:当被评价标准符合“废止”条件时,还应考察该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所引用(见问题8)。当存在引用时,要避免或谨慎作出“废止”的结论。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行业标准应整合:
  需要进行整合的标准(见问题4)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行业标准应修订:
  标准的内容存在一些问题(见问题6)
  标准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已经修订(见问题1)
  标准的技术水平适度超前、在一定范围内被使用、且作用效果很小(见问题2、7和9)
  标准的技术水平为平均水平、被广泛使用或在一定范围内被使用、且作用效果很小(见问题2、7和9)
  标准的技术水平为落后水平、且被广泛使用或在一定范围内被使用(见问题2、7)
  标准的技术水平为落后水平、在较小范围内使用、且作用效果很大 (见问题2、7和9)
  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行业标准应继续有效,只需做少量修改:
  标准存在需要细微改动和补充的地方(见问题6)
  5)当标准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时,该国家/行业标准应继续有效。
  第二步:根据措施的优先级顺序,判定国家/行业标准的最终评价结论
  各种措施的优先级顺序如下:
  最高优先级:废止
  第二优先级:整合、修订
  第三优先级:继续有效,只需做少量修改
  第四优先级:继续有效
  不同优先级出现时,选择优先级高的,相同优先级同时出现时,组合得出结论。因此,可以得出每个国家/行业标准的最终评价结论:
  废止
  继续有效,需与其他标准整合
  修订
  整合修订
  继续有效,只需做少量修改
  继续有效
  如果评价专家作出的总体评价结论与根据以上评价方法判定的总体评价结论不符,则需要在“补充说明”中给出详细的解释。
  (三)国家/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总体评价结论及其确定原则
  1、国家/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总体评价结论
  国家/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经评价后可以分别得出以下4个结论:
  1)继续执行
  2)继续执行,但由强制性转为推荐性国标计划项目
  3)整合
  4)终止
  其中,每一个被评价的国家/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只能选择一个结论。
  2、国家/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总体评价结论的判定程序和原则
  “国家/行业标准制定计划项目”与“国家/行业标准修订计划项目”分别按照2.1和2.2中所述步骤判定总体评价结论。
  2.1 “国家/行业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总体评价结论的判定方法
  第一步:根据单个问题判定应对“国家/行业标准制定计划项目”采取何种措施。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项目应终止:
  计划项目的技术水平过度超前、落后或完全落后(见《国家/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清理综合评价表》中的问题2,下同);
  计划项目与现有标准或其他计划项目有矛盾、重复、不协调不配套(见问题3);
  计划项目需要与现有标准进行整合(见问题4);
  计划项目不适宜作为国家/行业标准(见问题5);
  计划项目完成后不能或基本不能发挥作用(见问题7);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项目应整合:
  计划项目需要与其他计划项目进行整合(见问题4);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项目应继续执行,但由强制性计划项目调整为推荐性计划项目:
  计划项目不适宜作为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继续执行(见问题6)
  4)当计划项目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时,该计划项目应继续执行。
  第二步:根据措施的优先级顺序,判定计划项目的最终评价结论
  各种措施的优先级顺序如下:
  最高优先级:终止
  第二优先级:整合
  第三优先级:继续执行,但由强制性计划项目调整为推荐性计划项目
  第四优先级:继续执行
  选择优先级高的措施,得出最终的评价结论。
  2.2 “国家/行业标准修订计划项目”的评价结论判定方法
  如果计划项目为“国家/行业标准修订计划项目”,则需要查看该计划项目涉及修订的国家/行业标准的总体评价结论,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判定:
  1)如果该计划项目涉及一个国家/行业标准,对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总体评价结论为:
  --“继续有效”
  --或“继续有效,但需做少量修改”
  --或“继续有效,但需与其他标准整合”
  --或“整合修订”
  --或“废止”
  则该计划项目的总体评价结论为“终止”(见问题8);
  2)如果该计划项目涉及一个国家/行业标准,对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总体评价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则该计划项目总体评价结论为“继续执行,但由强制性计划项目调整为推荐性计划项目”(见问题8);
  3)如果该计划项目涉及一个国家/行业标准,对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总体评价结论为“修订”,则该计划项目总体评价结论为“继续执行”(见问题8);
  4)如果该计划项目对应多个国家/行业标准,若整合范围相符,则该计划项目总体评价结论为“继续执行”,若整合范围不符,则该计划项目总体评价结论为“终止”(见问题9)。
  如果专家作出的总体评价结论与根据以上评价方法判定的结论不符,则需要在“补充说明”中给出详细的解释。

  附表1:
  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综合评价表

  (重要提示:填写此表之前,请务必认真阅读《评价手册》!)
标 准 号:                 TC号:    SC号:   
标准名称:                               
  一、标准的技术水平
  1、 该标准是否采用国际标准?             【 】是   【 】否
  如果是,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修订或废止?
  【 】未修订    【 】修订,其最新修订年代是  年    【 】废止
  2、 与我国当前科技、生产、工艺、管理水平相比,该标准所包含的技术内容在总体上处于:
  【 】过度超前水平
  【 】适度超前水平(领先水平)
  【 】平均水平
  【 】落后水平
  【 】完全落后水平
  二、标准的协调配套性
  3、 该标准是否与其他相关标准(不限于本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存在矛盾、重复或不协调不配套的地方?
  【 】不存在
  【 】存在矛盾、重复或不协调不配套的地方
  这些相关标准为:                             
  矛盾、重复或不协调不配套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三、标准的结构和内容
  4、 为了提高标准的结构合理性和内容完整性,该标准是否应与其他相关标准整合?
  【 】不需要整合
  【 】需要整合,应与                         整合。
  5、 根据WTO/TBT五项正当目标,该标准是否适宜继续作为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
  【 】适宜                 【 】不适宜,应转化为推荐性国标
  【 】不适宜,应予降级           【 】不适宜,应废止
  6、 除上述条款涉及的问题外,该标准的内容是否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
  【 】不存在问题     【 】存在需要细微改动或补充的地方
  【 】存在一些问题    【 】存在严重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