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亩,年度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000亩;
6.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综合效益较为明显,示范作用较强,能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7.项目区土地界址清楚、无权属纠纷,复垦后土地使用和管护主体明确;
8.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不低于15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切实可行;
9.当地政府和群众具有较高的土地复垦积极性。
(二)扶持对象
项目区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治、土壤改良、田间道路;修建排灌蓄水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经济林所需的苗木、整地、定植和幼苗管护;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农用机械及其配套机具购置补助等。
项目管理费和工程监理费的使用按《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的申请立项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
3.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
4.地方财政部门出具的落实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5.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6.其它有关材料(如项目区采煤塌陷地稳沉证明、有关影像资料等)。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项目由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筛选和汇总后,于2010年8月2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农发办(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报国家农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