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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8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8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供销厅合字[200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现将《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8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8〕1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制定具体宣传活动方案,积极搞好今年的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结合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围绕2008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积极开展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如《合同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破产法》等,针对社有企业、基层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特点和需要,确定学习和宣传内容,提高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和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搞好法制宣传日活动。充分利用所办报刊和办公网络,开辟法制专栏(专版)、法制园地,举办法制系列专题讲座、法制教育展览等,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广泛参与,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三,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职责,配备人员,落实经费,采取各项有力措施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单位将2008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开展情况,于2008年12月19日前报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法制工作办公室)。

  联 系 人:梁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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