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2008年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进行考核的通知
(供销厅合字[200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四届四次、五次理事会议精神,全面、客观、公平地反映各地供销合作社工作业绩,进一步推进系统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切实增强综合实力,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全面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社决定对各地供销合作社2008年综合业绩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分两组进行考核:一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一组是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供销合作社。
二、考核指标
根据《
2008年供销合作社综合业绩考核办法》的规定,本次考核设置如下指标:
(一)主要经济指标(总分50分):销售总额(20分)、利润(20分)、所有者权益(10分)。
(二)“新网工程”建设指标(总分30分):连锁网络(12分)、连锁销售额(8分)、农副产品市场交易额增长率(5分)、再生资源收购总额增长率(5分)。
(三)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指标(总分30分):基层社利润增长率(5分)、农民专业合作社(12分)、综合服务社(社区服务中心)(5分)、各类专业行业协会(5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3分)。
(四)社有企业发展指标(总分25分):资产总额 (10分)、净资产收益率(10分)、省部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5分)。
(五)政策环境指标(总分15分): 2006-2008年省级政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发文数(10分)、2008年省级政府给予供销合作社专项发展资金(5分)。
具体指标情况,详见《关于印发<
2008年供销合作社综合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供销合字〔2008〕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