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进行自查,并于9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区、市)供销合作社。
(二) 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应组织对本省(区、市)内总社级示范区的检查和国家级示范区的抽查工作,并对每个接受检查的项目提出检查结论,检查结果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问题较严重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将检查情况汇总后,形成检查情况报告,于10月20 日前报总社科技教育部。
(三) 总社组织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总社抽查在总社级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结束后进行。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总社级示范区项目,总社将对项目进行撤销并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国家级示范区项目,总社将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撤销项目的“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对于在示范区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总社将予以表彰。
六、推荐总社示范区检查工作组成员
请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各选派1人参加总社示范区检查工作组。被推荐人员填报《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检查工作组成员推荐表》(表2)并于9月5日前报送总社科技教育部。总社示范区检查工作组工作程序与工作办法将另行通知。
表1
供销合作社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项目名称 | |
承担单位 | |
负责人 | | 电话 | | 手机 | |
联系人 | | 电话 | | 手机 | |
产品品牌 | | 注册时间 | |
| 单位 | 2006 | 2007 | 2008(预计) |
示范面积 | 亩 | | | |
农户人数 | 人 | | | |
产量/亩 | 公斤 | | | |
价格/公斤 | 元 | | | |
企业产值 | 万元 | | | |
企业销售 | 万元 | | | |
企业利润 | 万元 | | | |
农户收入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