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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检查的通知

  (一)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进行自查,并于9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区、市)供销合作社。
  (二) 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应组织对本省(区、市)内总社级示范区的检查和国家级示范区的抽查工作,并对每个接受检查的项目提出检查结论,检查结果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问题较严重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将检查情况汇总后,形成检查情况报告,于10月20 日前报总社科技教育部。
  (三) 总社组织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总社抽查在总社级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结束后进行。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总社级示范区项目,总社将对项目进行撤销并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国家级示范区项目,总社将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撤销项目的“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对于在示范区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总社将予以表彰。
  六、推荐总社示范区检查工作组成员
  请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各选派1人参加总社示范区检查工作组。被推荐人员填报《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检查工作组成员推荐表》(表2)并于9月5日前报送总社科技教育部。总社示范区检查工作组工作程序与工作办法将另行通知。

  表1
  供销合作社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产品品牌 注册时间 
 单位200620072008(预计)
示范面积   
农户人数   
产量/亩公斤   
价格/公斤   
企业产值万元   
企业销售万元   
企业利润万元   
农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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