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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检查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检查的通知
(供销厅科字[200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的管理,不断改进和提高示范区建设质量,实现“选好一个项目,建好一套体系,形成一个龙头,树立一个品牌,带动 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百姓”的示范区建设目标,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检查工作。
  现将2008年度示范区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项目检查实施方案有关情况请及时告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部。
  联系人:刘晓军
  电  话:010-66050700
  传  真:010-66050574
  电子邮件:liuxiaojun@chinacoop.gov.cn
  地   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   编:100801

  附件:2008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检查实施方案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2008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其中,本次检查重点为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对已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示范区主要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二、 检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本次检查由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组织,主要工作是:
  1、 组织部署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区)和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以下简称总社级示范区)的检查工作,拟定工作方案;
  2、 组织总社检查工作组,对部分国家级示范区和总社级示范区进行实地检查;
  3、指导各省(区、市)的检查工作。
  (二) 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的主要工作是:
  1、 及时通知并组织本省(区、市)范围内总社级示范区开展自查工作;
  2、 汇总示范区自查结果;
  3、 根据需要,组织省(区、市)示范区检查组,拟定工作方案,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示范区进行实地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总社科技教育部;
  4、 配合总社示范区检查工作组,对示范区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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