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2009年第9号)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5日商务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