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印章保管:
(一)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并对印章的安全负责。
(二)印章保管应做到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分开保管。
第七十七条 印章使用:
(一)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印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未经授权不得作为它用,不得以财务专用章替代行政用章。
(二)正常预算请拨款、银行结算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报主管人员批准,特殊情况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印章不得带出单位外使用。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主管人员审批同意。
(四)不得在空白单据,空白区域及重要事项填写不全的单据、文书上加盖印章。
(五)不得先盖章,后填写文书内容。
(六)使用印章,应在印章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按使用日期、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次数等项目详细填列,登记齐全。
第七十八条 印章更换及销毁:
1.出现人员变更、业务变动、印章丢失、损坏等情况需要更换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人员审核,由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
2.不得私刻财务印章,新刻印章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3.过期和作废的印章应及时交单位内指定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不得自行销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第八十条 中国科协请拨款的规范程序,将根据财政国库集中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协财务监督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协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科协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中国科协直属其他财务独立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考核。
第三条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是各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检查、考核、复查和督促管理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并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所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认真进行会计核算。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会计科目使用正确。
(四)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的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有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字迹工整,摘要清楚,装订整齐。
(五)会计账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及时,关系对应,数字准确。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每月做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六)报送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有关人员审核签章。
(七)会计档案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整理归档,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符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九)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有关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符合规范的要求。
(十)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
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开展会计工作,并认真对照检查,确保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向计划财务部申请达标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