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四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条 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的单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如实提供全部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领导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五十二条 按照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设岗,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三条 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应有具体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建立内部牵制制度,明确出纳岗位与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及限制条件。
第五十五条 建立稽核制度,明确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审核会计凭证、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六条 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和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国务院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必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十八条 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对各种财产的购置、验收、领发、保管、转让、报废、清查等有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以及财务收支的审批程序。
第六十条 建立经费支出管理制度,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有控制经费开支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一条 建立财务分析制度,明确财务分折的内容、基本要求、组织程序和具体方法等。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六十二条 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
第六十三条 设立电算化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基本会计岗位,并具备相应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第六十四条 设立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电算维护、电算审查、数据分析等电算化会计岗位,并具备相应的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第六十五条 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系统管理制度,对上机操作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的工作内容和权限有明确规定。
第六十六条 对计算机操作密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更换,未经授权的人员不能上机操作会计软件。
第六十七条 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不能据以登记机内账簿。
第六十八条 操作人员应有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离开机房前,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第六十九条 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及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对机房、设备的日常保养,保持机房、设备整洁,做好会计软件和会计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非法修改软件和数据,磁性介质存储的数据应保存双备份。
第七十条 会计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对计算机和软件故障有防范和补救措施,确保会计数据完整,对计算机病毒有防治措施。
第七十二条 存储在硬盘、磁盘和光盘等到介质中的会计数据和打印输出的会计数据,作为电算化会计档案进行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十三条 做好电算化会计档案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的会计档案保存双份,存放在不同地点,对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做到定期检查和复制。
第七十四条 整套会计电算化文档资料和会计软件程序等档案,保管期截止于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后五年。
第七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七十五条 加强财务印章管理是防范会计风险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财务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实行“专人负责、用印登记、领导监督”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