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科协办发计字[2005]53号)
有关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财务监督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现将《中国科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科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科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中国科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科协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国科协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科协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中国科协直属其他财务独立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
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六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第八条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并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岗定责,职责分明。
第十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
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二条 各单位会计人员发生变更,应报计划财务部备案。其中,会计主管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应提前报计划财务部审核。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按照《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二)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三)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四)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写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制单位的公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自制原始凭证须加盖单位公章或领款人签字。
第十七条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第十八条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要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第十九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领导批准的各项文件(如:会议通知、会议预算、经费请示报告、领导批示等),必须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文号及存放地点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