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饮用水卫生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饮用水卫生监测是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手段,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对于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不断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措施、有效防控介水传染病和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群体健康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为开展监测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饮用水卫生检测和监测能力建设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实施后,水质指标从原来的35项增加至106项。目前,卫生部门的饮用水检测和监测能力及水平还存在很大差距。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摸清本地饮用水检测和监测基本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地饮用水卫生监管的实际,科学提出饮用水检测和监测能力建设规划。为实现生活饮用水2012年7月1日达到《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指标的要求,省级和省会城市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1年6月底之前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的检测能力,并开展辖区内饮用水质摸底检测工作,确定当地需要实施经常性监测的水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1年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以及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并为所辖区域内各区县开展非常规指标中重点控制指标的监测工作提供支持;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2年6月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承担水质常规指标的监测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根据所承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和应急任务需要,合理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满足现场监督和快速应急检测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