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 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
  (六)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
  (七)做好与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