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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三)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标识的加施
  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见附件3),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六、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试验方法进行,采取市场抽查的方式,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定待检车辆并明确“车辆识别代号”后,由推广企业提供、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负责回收。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2.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附件1: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编制日期    年    月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提出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本三份,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推广车型基本情况
  三、推广网络信息汇总
  四、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证明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表

生产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

 

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制造单位名称

 

 

 

生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汽车销售量(万辆)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汽车销售收入(万元)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节能汽车销售量(万辆)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节能汽车销售收入(万元)

前一年

前三年

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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