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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
  (一)发动机排量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

kg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或装有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

L/100 km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

L/100 km

CM≤750

5.2

5.6

750

5.5

5.9

865

5.8

6.2

980

6.1

6.5

1090

6.5

6.8

1205

6.9

7.2

1320

7.3

7.6

1430

7.7

8.0

1540

8.1

8.4

1660

8.5

8.8

1770

8.9

9.2

1880

9.3

9.6

2000

9.7

10.1

2110

10.1

10.6

2280

10.8

11.2

2510

11.5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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