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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银办发[2005]28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配合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总行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以下简称《清算手续》),现印发你们,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参加2005年小额支付系统试点的,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参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234号)同时废止。
  《清算手续》是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制度办法制定的规范人民银行国库各项资金清算业务的基本处理手续。请各级国库部门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清算手续》的顺利实施,并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同时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手续。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

  为规范人民银行办理国库资金汇划清算业务,保证国库资金安全、及时地汇划清算,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处理手续。
  国库资金汇划清算方式包括: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同城票据交换、行库往来等。其中,支付系统往来包括大额支付往来和小额支付往来。
  一、大额支付往来
  中心支库以上国库(含中心支库,下同)可截留纸质凭证的贷记业务原则上通过大额支付往来办理。
  (一)发起业务处理
  中心支库以上国库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包括:库款支拨,清算集中支付资金款项,预算收入退付,上划预算收入贷记款项,同城票据交换借差净额清算,转划支库异地汇划贷记款项等。
  国库根据有关凭证,向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国库资金汇划(贷记)支付报文或汇兑支付报文,经城市处理中心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有关凭证作为大额支付往来往账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等
  贷:大额支付往来
  国库办理支库转划业务时,对国库内部往来凭证审核无误记账后,生成支付系统报文发起大额支付业务,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贷方补充)第一联作国库内部往来来账记账凭证,第二、三联作大额支付往来往账记账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内部往来
  贷:大额支付往来
  国库使用汇兑支付报文发起大额支付业务时,其“业务种类”和“附言”要素均为强制项,其中,发起一般汇兑业务时,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汇款凭证摘要或预算支出、退库科目;发起同城票据交换差额时,业务种类为“51”,附言为同城票据交换场次。
  国库使用国库资金汇划(贷记)支付报文发起大额支付业务时,其“业务种类”和“附言”要素均为强制项,其中,业务种类按支付系统规定的上划款项内容填写,附言为相应报表的通讯文件名。
  (二)接收业务处理
  中心支库以上国库接收的大额支付业务包括:上级国库拨人款项,下级国库上划预算收入、上划兑付国家债券本息贷记款项,同城票据交换贷差净额清算,商业银行发起的支付清算业务,转划支库的其他款项等。
  国库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来大额支付信息时,打印一式二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逐笔确认进行账务处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一联作有关科目贷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加盖有关印章后作收账通知或第一联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地方财政库款等
  国库收到需要转划支库的业务时,打印一式二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根据国库内部往来报文打印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编、核押后向支库发起支付业务,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作国库内部往来贷方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国库内部往来
  当日需要挂账的,制作转账凭证,作挂账处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专夹保管,次日解挂后,第一联作有关科目贷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加盖有关印章后作收账通知或作第一联附件。
  (三)退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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