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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属货金系统数据中心出现故障,由总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组织修复。在工作日内(7:00-22:00),如修复时间超过2小时,应报总行主管货币金银工作的行领导,并及时通知各分支行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货金系统出现故障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前一个工作日发行基金库存情况,建立本行手工发行基金账、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
  (二)将本日已发生业务登记手工发行基金账、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
  (三)手工填制各类会计核算凭证,登记手工发行基金账、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办理各项业务。
  第三十七条 货金系统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按以下要求补录有关会计核算信息:
  (一)按业务发生时间,将货金系统故障期间办理的各项业务信息录入系统,打印会计核算凭证,与手工填制的会计核算凭证核对无误后,加盖有关人员名章,附手工填写的会计核算凭证,登记有关账簿。
  (二)核对补录的账务信息与手工发行基金账、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一致,并核对货金系统发行基金账与库存发行基金实物相符后,将账务信息报上级行。
  第三十八条 如货金系统故障时间超过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应采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代号,将有关账务信息逐级汇总报上级行。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不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章 升级与维护管理

  第四十条 货金系统软件的优化由总行货币金银局向开发单位提出业务需求书。业务需求书的内容应符合有关货币金银业务制度要求。
  第四十一条 货金系统软件优化的管理工作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优化后的货金系统软件应经过测试、试运行、用户确认后,才能升级使用。其中,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十三条 货金系统软件优化后,开发单位应向总行货币金银局和科技司提供货金系统软件优化后的操作手册和相关技术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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