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26日 银办发[2005]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2000年印发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银办发[2000]162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货金系统)的管理,规范货金系统操作,防范业务风险,实现货金系统稳定高效运行,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货币金银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金系统是指由人民银行开发的、应用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和商业银行代理发行库的货币金银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 货金系统的管理实行逐级负责的原则,即总行负责全国货金系统的管理,各分支行负责本单位和辖内货金系统的管理。
第四条 货金系统的管理分工: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负责本单位货金系统操作及辖内货金系统操作的管理。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科技部门负责本单位及辖内货金系统客户端日常维护、网络通信保障和货金系统个人数字证书盘的管理;总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货金系统数据中心日常管理,向操作人员提供货金系统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货金系统设置以下岗位:
(一)业务主管:指派货金系统操作人员岗位,并授予其处理相关业务的权限,对重要业务操作进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