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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评选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的通知

  1.各省(区、市)申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汇总表(见附件2)。

  2.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申报表(见附件3)。

  (二)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随机抽查评估。

  (三)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评估结果,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对于第一批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将实行动态管理。

  三、评选要求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负责,按时完成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选条件进行,并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

  (三)加强廉政建设,严禁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对违反评选条件和程序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严格审核把关,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服务司(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表格可在系统专网网页下载(http://www.gj.jsw.net)。

  联系人: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服务司 李雪婷 张明华

  联系电话:(010)62030609 62030608

  传 真:(010)62030825

  电子信箱:gjkejisi@126.com

  附件:1.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名额分配表

  2.各省(区、市)申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汇总表

  3.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申报表

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

县级

乡级

1

北京

2

0

2

天津

2

8

3

河北

15

60

4

山西

10

31

5

内蒙古

9

22

6

辽宁

10

27

7

吉林

6

20

8

黑龙江

9

25

9

上海

2

0

10

江苏

16

50

11

浙江

15

36

12

安徽

11

60

13

福建

10

30

14

江西

11

50

15

山东

19

69

16

河南

19

73

17

湖北

11

40

18

湖南

13

49

19

广东

17

51

20

广西

11

33

21

海南

3

5

22

重庆

5

19

23

四川

18

60

24

贵州

9

38

25

云南

12

40

26

西藏

5

5

27

陕西

9

35

28

甘肃

8

28

29

青海

3

8

30

宁夏

2

7

31

新疆

8

21

合计

 

3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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