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承认民事登记证明文件及公证文书事的复函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承认民事登记证明文件及公证文书事的复函
 ((94)港办三字第598号)


新华社澳门分社:
  澳社函(1993)206号悉。现就解决内地与澳门相互承认对方签发的民事登记、证明文件及公证文书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承认澳门政府民事登记和公证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书在内地的法律效力,无需认证;
  二、我承认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签发的“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无需认证,并不要求必须出示“结婚能力证明书”;
  三、上述民事证明文书的翻译工作由澳门翻译有限公司承担,译文的审核工作由新华社澳门分社负责,并加盖分社“外事部译文审核专用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