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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试点行根据对贷款项目信用评定测算的量值,按由小到大顺序将项目划分为AAA、AA、A、BB、B五种项目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按照项目信用等级确定相应的项目信用等级系数分别为40%、50%、70%、90%、100%。
  第十三条 项目信用评定和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和附件四。

第四章 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变化的风险测定

  第十四条 根据借款企业信用程度不同,试点行分别选定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作为对企业的主要贷款方式。
  第十五条 对不同的贷款方式按照其对贷款风险程度的影响大小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 按照借款企业信用程度和债务清偿能力将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四种类型。
  正常贷款指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预期借款人能按时归还本息的贷款。
  逾期贷款是指根据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逾期二年以内,且预计借款人能够清偿全部本息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逾期二年以上或银行贷款后,因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难以偿还本息的银行贷款。
  呆帐贷款指借款人依法破产,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全部破产财产后,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十七条 按照四种贷款资产存在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分别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形态系数为100%、130%、180%、250%。
  第十八条 试点行接受企业借款申请书后,根据借款企业及项目的信用等级和贷款方式风险系数,按下述公式对贷款风险度进行测算,判定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流动资金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系数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系数×(1-a)+项目信用等级系数×a]

(其中:a表示固定资产项目信用等级系数相对于借款企业对贷款影响的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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