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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并参照国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的普遍性而设立;以防止、控制贷款风险,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实施本《办法》的基本宗旨。
  第三条 贷款风险是指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和清付贷款本息的可能;风险贷款资产是指那些银行难以清收本息的贷款资产。在本办法中通过风险度评核,确定其相应的量值。
  第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管理系统的目标是通过对贷款风险度的量化管理,探索新的信贷管理运作程序,使之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逐步形成新型的银行信贷管理运行机制。
  第五条 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借款企业、项目信用等级评价、贷款方式确定、风险管理系统的运作及贷款安全保障机制。

第二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试点行应依据借款企业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设定企业领导素质、企业经济实力、企业资金结构、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发展前景五类指标评价体系。
  第七条 试点行应根据对企业信用程度测定的量值按由小到大顺序,将企业划分为AAA、AA、A、BB、B五种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 按照企业信用等级,设定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系数分别为40%、50%、70%、90%、100%。
  第九条 信用评定和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一和附件四。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依据影响贷款项目的各主要因素进行项目评估。影响项目的主要因素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工艺技术水平、项目的财务评价和项目的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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