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 中国银行关于收兑外汇兑换券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我行《关于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的通知》,外汇兑换券(以下称“外汇券”)将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发行,现就我行收兑外汇券的办法明确规定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我行各级机构对外汇券只能兑入,不得兑出。
二、对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汇券,凭本人护照或有关身份证件可以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卖出价办理退汇或转为外汇存款。
三、外国驻华外交机构、民间机构、国际组织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外汇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卖出价兑换外汇或转为外汇存款。
四、对原经批准收取外汇券(有“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的境内机构持有的外汇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卖出价折成美元,并按当日公布的官方汇率兑付人民币。
五、对未经批准收取外汇券(无“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的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外汇券,如果要求兑换,可以按1∶1的比价兑付人民币。
六、对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外汇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卖出价折成美元,转为外汇存款;如欲兑成人民币可按当日公布的官方汇率兑付人民币。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凡根据以上规定办理退汇,必须开具退汇水单,作到日清日结,保证帐实相符。
(二)为了维护我行信誉,在收兑外汇券工作中,如外钞库存不足或币种不能满足客户要求时,可采取预约登记、约期办理或商客户调换外钞币种等办法适当妥善解决,一律不得因此拒办收兑。
(三)原则上我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行、处均应办理外汇券收兑,各行可根据本行外钞库存情况和业务人员状况确定收兑收汇券的行、处,并以公告等形式通告客户。代兑点不办理外汇券收兑业务。
(四)收兑外汇券所需的外钞,按现行外钞领取渠道和办法申领。从1月3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每天(节、假日除外)向各自的外币集中点行报送美元、日元、港币及本地区支付量较大的外钞库存情况,集中点行从1月3日起每天以传真方式向总行财会部出纳管理处报送本行及本片各行的上列外钞库存情况。集中点行要对本片各行外钞余缺进行及时调剂,组织调运,如本片内各行间调剂解决有困难,请提前5天将所需调入外钞的币种、数额通知总行财会部出纳管理处。各行对辖内机构外钞的余缺情况要随时掌握,及时调剂、调运,保证支付,维护我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