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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的通知》及《中国银行关于收兑外汇兑换券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的通知》及
 《中国银行关于收兑外汇兑换券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函
 (1993年12月30日 中银财[1993]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我国当前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工作的精神,中国银行将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现将我行《关于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的通知》及《中国银行关于收兑外汇兑换券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你行,请立即在辖内进行传达,遵照执行。
  随函印发的上述《通知》和《规定》系在外汇兑换券停止发行和收兑期间,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工作精神,保障外汇兑换券停止发行和收兑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作的全行统一做法,以维护我行信誉。因此随函印发的上述《通知》和《规定》只作行内贯彻执行用,一律不对外张贴、广告、宣传。

附:一        关于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的通知

  一、1994年1月1日起,外汇兑换券停止发行。
  在市场流通的外汇兑换券按现行规定可以继续使用,逐步收回。原批准收取外汇兑换券的境内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允许继续收取外汇兑换券。
  二、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凭本人护照或有关身份证件,可以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向中国银行兑回外汇;已携出境外的外汇兑换券,凭本人护照或有关身份证件到当地中国银行兑换外汇或到与中国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办理托收。
  三、境内居民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可以继续使用,如果要求兑换,可以按规定的人民币对外汇券1∶1的比价兑换人民币。
  四、外国驻华外交机构、民间机构、国际组织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兑换外汇或转为外汇存款。
  五、原批准收取外汇兑换券的境内机构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及其存款,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折成美元,并按当日公布的官方汇率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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