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查建设项目单位资金筹措是否落实、到位。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总额由实收资本、资本溢价、赠款和长期负债组成。对实收资本要按照建设项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为依据,并督促检查注册资金是否与实收资本相一致。必要时,注册资金要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执行报告。对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3.合理测定建设项目的成本和费用。要按照项目总成本费用测定出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总成本费用包括产品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严防项目单位以制造成本或经营成本代替总成本费用进行盈亏平衡分析。要认真审查固定资产是否按新规定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是否按新规定的期限计算摊销成本;各种税金及附加和特种基金是否全部计算到总成本费用之中。
4.补充财务评价指标。原项目管理办法设置的财务评价指标即总投资回收期、贷款回收期、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及净现值率,仍继续采用。按新的财会制度需补充的财务评价指标为:
(1)资本金利润率;
(2)资产负债率;
(3)流动比率;
(4)速动比率。
5.新财会制度不再单列折旧基金,取消了税前还贷,收回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本息的来源应是:
(1)建设项目所得的利润;
(2)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
(3)投资者依法转让资本金获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
(5)销售收入。
计算长期贷款本息收回期限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建设期和投产后的税后利润。同时,要把分行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期限作为测算长期贷款本息收回期限的参考依据,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三、采取防范措施,发挥监督职能,弱化贷款风险
1.帮助企业认真贯彻《两则》,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要发挥信贷的渗透功能与监督职能,帮助企业搞好新旧制度转换衔接和帐务调整工作,力保帐务对转不错不乱。积极帮助企业有步骤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帐务对转和清产核资中,要认真按照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3年财工字第199号)规定的十条措施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规定的十条政策办理。对企业固定资产增值和帐面现有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留利资金等,要督促其按资金性质和规定转入资本金。对企业的潜亏、明亏和亏损挂帐,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别情况,核减资本金。对借款合同中不符合新财会制度规定的条文,在帐务结转时,要依法重签借款合同。要按规定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对催收贷款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