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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储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宣传网提供宣传资料、协调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 要与当地的新闻舆论部门和其他宣传机构建立经常性广泛的联系,充分运用现代化舆论工具和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强化宣传功能。

第六章 储蓄宣传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储蓄宣传费的使用标准
  储蓄宣传费是开展储蓄宣传的基本条件,储蓄宣传费是银行业务宣传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对储蓄部门使用的宣传费应予倾斜。根据目前的财务制度和历年储蓄宣传费的开支标准,银行业务宣传费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二提取后储蓄宣传费应按照存款余额增长,逐年递增的原则划出一定额度由储蓄部门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宣传费的使用范围
  储蓄宣传费应专款专用,集中用于储蓄宣传工作的开支,其使用范围有:
  1.储蓄所室内室外宣传布置开支;
  2.购买和制作各类宣传品,支付设计和制印宣传资料的相关费用;
  3.供宣传使用和各类宣传活动的开支;
  4.“储委会”所需的正常费用开支。
  第二十五条 宣传品的制作与使用
  1.储蓄宣传品的设计与制作应遵循面向储户和“我宣传我受益”的原则,突出储蓄宣传的内容;
  2.宣传品的设计应与企业识别系统相衔接,强化工商银行的企业形象宣传;
  3.储蓄宣传品的制作应向标准化,系列化方向努力,逐步形成全行统一的,带有金融企业特色的宣传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标识和字型在各项宣传工作中应按照统一规定图样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二十七条 各级储蓄宣传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摄影、摄像、绘画设备,并做好财产登记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及规定办法,各地可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储蓄宣传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在总行储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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