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 各级储蓄管理部门,应设置宣传工作组织。总行储蓄部设置宣传处,省(市)分行储蓄处(部)亦应设置相适应的机构组织,地(市)分行、县支行储蓄科应有宣传主管人员和美工、外勤人员等,专职负责储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各行宣传人员的配备,可结合存款余额,储蓄所数,业务发展和辖区大、小等情况,适当配备人员比例,原则上省(市)分行级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不要少于本处(部)总人数的20-30%。
第七条 储蓄宣传人员的网络层次应由储蓄宣传管理人员储蓄宣传专业技术人员(美工、摄像),储蓄外勤人员构成。
第八条 要保持宣传人员的相对稳定,鉴于储蓄宣传工作的专业技能性,其宣传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调离岗位,确要调离的应坚持先补充后调离。
第三章 对宣传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各级储蓄管理部门要按各类宣传人员的基本职责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考核制度,以促其尽责尽职的发挥作用。
第十条 储蓄宣传管理干部和宣传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的政治经济理论和金融储蓄业务知识学习,强化职业道德观念和竞争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政策水平,提高储蓄业务宣传技能和公关能力,力求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客观形势和储蓄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储蓄宣传工作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总行储蓄宣传工作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1.制定储蓄宣传工作的指导方针,适时拟发各时期储蓄宣传要点;
2.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地宣传工作动态,指导全系统开展储蓄宣传工作;
3.通过内部刊物《城市储蓄》,传递信息,交流储蓄工作经验和各种有关宣传参考资料。
4.组织全行性大型储蓄宣传活动和专题宣传活动,在中央级传播媒介发布消息、广告,组织设计、制作全行统一的印刷品、宣传品。
5.定期研讨、总结、交流宣传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指导、推动各地储蓄业务开展。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储蓄宣传工作基本职责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