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领用、登记、保管各类帐、表、登记簿、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掌管业务公章;领缴和保管现金;办理日终结帐。
五、核算基本规定:
1.办理业务实行个人负责制;单收单付。
2.办理收付款业务,帐款要自复;单笔业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现金,应换人清点大数。
3.受理业务必须坚持笔笔清。
4.储蓄所应配备业务主管员,负责集中领、缴、发、收和管理全所的现金、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各柜员每天应向业务主管员领缴现金(成把的大数)、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坚持自管自用、每日一清的原则,做到手续齐全。柜员间不得自行调剂使用现金、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
5.特殊业务,仍应按原规定,由高级别操作员会同当日登录的储蓄柜员办理,不得单人处理。
6.营业终了,储蓄柜员应按规定轧帐,并按双线核对方法核对无误,确保帐帐、帐款、帐实、帐据、帐表相符。
六、检查与监督:
1.对储蓄柜员的现金、有价单证和业务公章要加强检查,实行所主任周查、检查辅导员月查,和不定期制查相结合,并做好记录。
2.要加强对柜员制储蓄所的事后监督,坚持对各类业务逐笔监督。
3.专人使用管理电子监控设备,已拍摄录相带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于7天。
4.柜员发生差错必须及时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从严查处。
七、奖惩与风险金:
1.各项奖金按照柜员的工作量大小进行分配。
2.凡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所应按现金收付量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使用。用于因技术性差错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因柜员制实施造成职工劳动强度加大的津贴,年终风险基金专户的结余,部分按柜员的工作量大小奖励个人,部分结转下年累计使用。
八、附则
1.柜员制储蓄所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业务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管理办法》中,遇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时,按本办法执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根据当地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3.各分行可视情况开设全面柜员制储蓄所,也可在一个储蓄所内开设部分柜员制,部分复核制储蓄专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