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参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无论采取何种改革形式,几乎都涉及到资金的变动和贷款债权债务的转移,银行作为信贷企业最大债权人,必须把参与改革作为加强信贷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经常性工作,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二要参与制定方案,并参与签订协议;三要相应落实贷款债权债务。
(3)区别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产生的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信贷管理方法。实行“国有民营”的,按新建企业管理;没有变更法人代表,在内部推行柜组承包等形式的,可基本按现行做法管理;实行“母体裂变”、“死一块、活一块”,划小经营实体的,对老企业和分割给新企业承担的贷款,坚持只收不贷,直至收清为止,新企业所需贷款,按新建企业管理。
(4)坚持按企业所有者权益比例贷款。要对不同企业确定不同贷款比例。
(5)大力推行抵押和担保贷款。今后除粮油收购、储备贷款可继续实行信用贷款外,所有商业贷款要逐步做到大部分实行抵押或担保。1994年这两类贷款占商业(不含粮油)贷款的比重,要由目前40%左右提高到60%以上。
(6)严格贷款责任制。一是逐步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管理机制;二是按照风险程度和授权额度,建立健全贷款分级审批和集中审批制度。
以上工作不要截然分开,可以同时进行,尤其对单个企业,应集中时间和力量,一次完成。
四、几点要求
1.把严格管理和加强服务结合起来。对能按计划消化处理以及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优惠政策的企业,银行应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给予相应优惠。有的可以适当增加启动贷款;有的可以将收回的呆帐、呆滞贷款继续发放给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下属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企业用于正常经营;有的可以在按计划消化处理期间,利率不上浮或者不罚息,或者计息缓收;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原欠贷款,按照(93)工银商定第16号文的有关精神执行。反之,则要相应采取停止贷款、只收不贷、利率上浮、加罚息等制裁措施。
2.发挥全行整体功能。对能按计划积极消化处理的企业,在现金使用、转帐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也应努力提供方便;对有意侵蚀我行贷款,或不按计划消化处理,逃避信贷管理的企业,采取各种必要的管理和制裁措施,对个别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采取对该行业或全辖区停止各种贷款的制裁措施。
3.依靠当地政府领导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在自身努力和内容加强配合的同时,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与企业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并争取出台一些支持银行落实贷款债权债务和消化处理有问题贷款的政策措施。对转换经营机制,改变贷款债务人的企业,要争取把有关内容写入方案或合同中。
4.落实责任制。要把落实贷款债权债务和清收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信贷员,对完成任务好的进行表彰和必要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