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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的批复

  3.有利于信贷资金的成本核算,改善资产负债比例及其成本结构。贷款利率上下浮动的幅度要参照银行综合资金成本的承受能力,低成本来源总量制约利率实行下浮的贷款总量,高成本来源总量确定利率实行上浮的贷款总量。资金来源的利率结构要与资金运用的利率结构相适应。
  4.有利于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原则上低风险贷款实行低利率,高风险贷款实行高利率。对自有资金达不到合理比例,或未按规定补足自有资金、信誉等级低下的企业,要通过利率手段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六、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利率浮动的基本原则和依据,结合按经济指标确定的企业信用类别,利率浮动分为三档:
  第一档,执行同档次法定利率或在其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此档适用于一类企业;第二档,执行同档次法定利率或在其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此档适用于二类企业;第三档,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此档适用于三、四类企业。
  贷款部门要通过利率浮动手段,逐年提高一、二类企业的贷款比重,降低三、四类企业的贷款比重。
  各级贷款部门要将企业分类细则报同级利率管理部门备案。
  七、贷款利率浮动实行三级管理。总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本行业务政策,负责制定利率浮动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负责辖内行的贯彻落实工作。经济特区分行可按当地人行制定和批准的利率浮动规定执行。其他各级机构要确保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在所辖范围内的严格执行。
  八、建立贷款利率浮动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制度。各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辖内的利率浮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贷款利率浮动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落实和完善贷款利率浮动的操作制度。下级行对辖内贷款利率浮动的执行情况也要定期向上级行报告。对违反利率浮动规定的,要促其改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九、本办法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侧重第五、六、八条制定出本行的利率浮动实施细则,报总行综合计划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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