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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的批复
 (1993年12月8日 银复[1993]355号)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中银综[1993]18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是可行的,同意颁布实行。
  你行要加强对贷款浮动利率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各省级以下分行制定出实施细则后,要抄报同级人民银行,以利于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稽核。

  附:二、中国银行中银综[1993]183文(略)

附件:      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

  一、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是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利率浮动,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投向,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利于银行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利率浮动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所称利率浮动,系指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可以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上浮20%,下浮10%。未经批准,不得超过上述浮动幅度。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均不得浮动。
  三、中国银行的各级综合计划部门是利率浮动的管理协调职能部门,代表各级行统一行使利率浮动的管理权。
  四、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的基本原则是:依据信贷政策,考核企业信用,兼顾资金成本,讲求综合效益。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利率。
  五、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的主要依据是:
  1.有利于突出中国银行的信贷政策和业务特点。对效益好的外贸企业、三资企业、外事企业和大中型出口生产企业、高科技生产企业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2.有利于促进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的共同发展。对我行的基本客户的贷款、存大于贷的客户临时性贷款及在我行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中间性业务的客户贷款,在利率标准上,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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