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医疗设备 5年 19.4
交通运输设备
一、专用运钞车 4年 24.25
二、其他运输设备 5年 19.4
其 他
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 5年 19.4
附件:二 营业收入科目及帐户使用说明
一、利息收入科目设以下帐户:
(一)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凡农业短期、长期贷款的应收利息,均记本帐户。
(二)工业贷款利息收入:凡工业短期、长期贷款的应收利息,均记本帐户。
(三)贸易贷款利息收入:凡贸易短期、长期贷款的应收利息,均记本帐户。
(四)乡镇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凡乡镇企业短期、长期贷款的应收利息,均记本帐户。
(五)技改贷款利息收入:凡发放技改贷款的应收利息,记本帐户。
(六)抵押贷款利息收入:抵押贷款的应收利息记本帐户。
(七)其他贷款利息收入:以上各项贷款之外的其他贷款应收利息,均记本帐户。
(八)催收贷款利息收入:催收贷款实际收到利息,记本帐户。
(九)贴现利息收入:票据贴现的利息收入,记本帐户。
(十)贷款加息收入:各项贷款按规定加息所取得的收入,记本帐户。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设以下帐户:
(一)缴存存款利息收入:向中央银行缴存准备金存款收入的利息,记本帐户。
(二)中央银行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银行存款计收的利息收入,记本帐户。
(三)贷款利差补贴收入:按规定计收的贷款利息补贴收入,记本帐户。
(四)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与其他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资金往来应收利息、邮政汇兑应收利息,记本帐户。
(五)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系统内资金往来应收利息,记本帐户。
(六)存放全国联行款项利息收入:全国联行往来应收的利息,记本帐户。
(七)存放分辖联行款项利息收入:省辖往来和县辖往来应收利息,记本帐户。
(八)拆放款项利息收入:凡拆借给同业和金融性公司资金的应收利息,记本帐户。
三、其他营业收入科目设以下帐户:
(一)租赁收入:办理租赁业务按规定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以及经营性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记本帐户。
(二)房地产开发收入: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信贷业务而取得的收入,记本帐户。
(三)咨询收入:办理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记本帐户。
(四)外汇买卖收入:从事即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过程中,发生利率、汇率差异而获得的收入,记本帐户。
(五)信托业务收入:办理信托业务过程中,按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记本帐户。
(六)手续费收入:办理结算业务、委托贷款、代理发行股票和债券等业务过程中获得的手续费收入,记本帐户。
(七)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和未到期的投资性有价证券所获得的收益,记本帐户。
(八)其他收入:不属于上述收入内容,但应计入其他营业收入的,均记本帐户。
附件:三 成本科目及帐户使用说明
一、利息支出科目设以下帐户:
(一)活期存款利息支出;
(二)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三)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四)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包括一年期以下的定期储蓄存款);
(五)保值储蓄贴补支出;
(六)其他存款利息支出;
(七)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各行按规定计提的各项存款应付利息和实付利息,分别列记以上各帐户。
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设以下帐户:
(一)中央银行往来利息支出:向中央银行借款应付利息,以及再贴现利息支出,记本帐户。
(二)信用社存款利息支出:信用社存款应付利息,记本帐户。
(三)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与其他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资金往来应付利息,邮政汇兑应付利息,记本帐户。
(四)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系统内资金往来应付利息,记本帐户。
(五)全国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全国联行往来应付的利息,记本帐户。
(六)分辖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省辖往来和县辖往来应付利息,记本帐户。
(七)拆入款项利息支出:凡向同业和金融性公司拆入款项的应付利息,记本帐户。
三、业务管理费科目设以下帐户:
(一)职工工资:核算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核算按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会经费:核算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四)职工教育经费:核算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五)公杂费:核算汽车等运输工具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购置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项费用。
(六)邮电费:核算市内电话安装费和月租金、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线路租用费用、邮费等。
(七)印刷费:核算印刷有关业务凭证、帐册、帐表等的费用。
(八)水电费:核算支付办公营业用房的水电费用。
(九)租赁费:核算租入经营性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
(十)差旅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并结合各行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十一)会议费:核算召开各种会议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报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贴等。
(十二)钞币运送费:核算为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飞机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燃料费、养路费、牌照费、押运人员旅差费等。
(十三)电子设备运转费:核算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开支的费用,以及微机联网安装费。
(十四)外事费: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有关费用。原在外事费中开支的外宾接待费应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十五)诉讼费:核算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事项所支付的费用。
(十六)公证费:核算办理业务过程中有关需公证的费用。
(十七)咨询费:核算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十八)审计费:核算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九)劳动保护费:核算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