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纳长短款、错帐损失和结算事故赔款。每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县(市、区)支行审批;每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地(市)分、支行审批;每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省级分行根据逐级上报的处理意见审批;每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逐级审核,报总行审批。
三、贪污、盗窃、冒领、诈骗、抢劫等案件损失。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内的(含20万元),由省级分行核批;2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分行审查后报总行核批。
第一百一十条 财产多缺处理权限
一、固定资产盘盈和盘亏。固定资产盘盈应根据其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按现值计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入帐;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应由行政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注销帐面价值。
二、低值易耗品的盘盈、盘亏。应由行政部门查明原因予以核销其在“递延资产”待摊低值易耗品中尚未摊销的数额,并调整登记簿的数量和价值。
三、固定资产非自然损失和其他灾害、事故损失。每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县(市、区)支行审批;每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地(市)分、支行审批;每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由省级分行审批;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分行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审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政策放款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金、财产损失的,按上述权限审批报损的同时,应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章 企业清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银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经批准宣布终止时,应对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农业银行自宣布终止之日起,应按国家及农业银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处理农业银行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投资者通过后处置农业银行剩余财产。
第一百一十四条 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农业银行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第一百一十五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农业银行财产。
第一百一十七条 清算完结之前,除支付清算费用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农业银行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农业银行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自己的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公杂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一百二十一条 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清算完毕交纳所得税后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国有企业的剩余财产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优先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三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章 财务报告与评价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业银行的财务报告是反映农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是检查政策执行情况、考核经营计划、进行财务分析、评价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行应定期向上级行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他附表,按编报时间分为:
一、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
二、季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半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其他附表,包括:
1.利润分配表;
2.其他应收、应付款项、递延资产明细表;
3.固定资产明细表;
4.应付利息情况表;
5.应收利息情况表;
6.准备金提取核销情况表;
7.资金变动表。
总行、分行按国家要求和管理需要设置的其他报表。
汇总编报的各种财务报表应一律折合为人民币。外汇财务应另行编制外币报表,作为汇总报表的附件上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电报按损益类科目季末余额编制,分行于季后八日内通过微机报达总行,半年度损益表按损益类科目六月末余额编制,分行于七月底前报达总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十二月末余额编制,次年二月底前报达总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种财务报表格式由总行统一确定,各行要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报,不能随意增加帐户和项目,各分行在辖内增加的帐户和项目,应按总行规定归并后上报总行。上报报表应准确、真实、整洁,有关数据衔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