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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对低息和贴息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批准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计息时应向借款单位全额收取利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向借款单位补贴。对逾期欠交的利息应按规定计收复利。
  第七十六条 对实现的营业收入发现有误时,应由有关人员提出凭证,经财会负责人审查签字,从有关帐户退还或补收。

第十章 成本

  第七十七条 农业银行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业务管理费以及其他营业支出。
  第七十八条 成本开支范围:
  一、各项利息支出。指农业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项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实际支付的利息和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指与中央银行往来、系统内往来、联行往来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三、业务管理费。指在办理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公杂费、邮电费、印刷费、水电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钞币运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外事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劳动保护费、取暖费、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安全防卫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修理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税金等。
  四、其他营业支出。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与业务经营和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支出,包括手续费支出、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外汇和证券买卖损失、房地产开发支出、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及其他支出。
  (一)手续费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办各项业务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之内控制使用。实际支付时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个人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平均余额为基数,划分档次分档计付,计付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代办储蓄平均余额应扣除银行职工在代办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二)业务宣传费是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2‰比例掌握使用。其中,农业银行所辖的信托投资公司按5‰掌握使用。
  (三)业务招待费按基本核算单位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下同)的一定比例掌握使用,实行累进比例管理,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委托代办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四)呆帐准备金自一九九三年起按年初贷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一九九四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呆帐准备金改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
  (五)投资风险准备金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六)坏帐准备金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用于核销应收帐款和坏帐损失。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损失,增加坏帐准备金,年末应按3‰比例对坏帐准备金的帐面余额进行调整。
  农业银行的应收帐款包括应收利息和应收租赁收入。
  第七十九条 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各级行处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视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予以说明。
  第八十条 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界限,核算资料应完整准确。
  第八十一条 成本核算要以季、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需一致。
  第八十二条 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章 营业外收支及税金

  第八十三条 营业外收支是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财务收支。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出纳短款、固定资产净损失、证券交易差错损失、院校经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八十四条 各项营业外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批,慎重处理,据实列帐。
  第八十五条 农业银行应交纳的税金按国家规定,主要包括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前三种税款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后四种税款在“业务管理费”科目核算。
  第八十六条 列入损益的各种税款均由独立核算单位按季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
  第八十七条 各种税款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足额交纳,政策规定允许并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可以减税、免税或缓交。

第十二章 利润及分配

  第八十八条 农业银行的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相抵的净额组成。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成本
  第八十九条 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条 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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