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等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幢(台、件)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卡片,并将折旧金额填记其卡片内。
第三十六条 凡经上级行批准调拨的固定资产,除因管理体制变动,组织机构调整,需要系统内转移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外,一律实行有偿调拨。固定资产在系统内调拨、调换或报损的,应按规定权限报批,调出本系统的应逐级报总行批准。调拨固定资产必须填具“国家资产调拨单”。
第三十七条 各行以集资形式建造的职工住房和实行房改后出售的房屋凭房产的所有权进行管理,各行自有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分配给职工住用的,应按当地规定的标准,计收房租费。
职工宿舍的修缮费在房租收入或职工住房基金中列支,大宗修理有困难,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列入“业务管理费”修理费支出。
第三十八条 农业银行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需加强管理,保证其安全和完整。各行的行政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建,登记建卡,管理实物。财会部门负责审批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帐,做好帐务核算。每年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盘点时在行长的领导下由行政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参加,共同核对,确保帐帐、帐卡、帐实相符,盘点中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盈亏表,按规定权限报批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位价值1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要分类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不足100元的物品,也要建立领用登记手续。
低值易耗品每年最少要进行一次盘点,如有盘盈(亏),要查明原因,调整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变价收入冲减“业务管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帐户。
低值易耗品在购置时可一次列入成本。对金额较大,可以分期摊入成本,但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现金资产
第四十二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四十三条 库存现金(包括本、外币)必须做到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各行必须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确保现金的完整无缺;要确定合理的库存限额,对起过库存限额的库存现金,要及时解缴。
第四十四条 对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对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挪用资金和抢劫案件造成的损失,经有关部门结案定性,并按规定报批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五条 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 应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因迟交或少交准备金而造成的加息,在税后利润中支付。
第六章 放款
第四十七条 农业银行应按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健全放款的审批、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负责按期收回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中央银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除国务院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批准减、免、缓收利息)。
第四十八条 放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放款浮动利率和加息的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对逾期欠交利息的按规定计收复利。
第四十九条 办理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应收贴息和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 发放的抵押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低于贷款本金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的差额从坏帐准备金中冲减 。
第五十一条 办理租赁业务按下列规定处理:
办理融资租赁的租赁资产以总成本计价,包括租赁资产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收取的租赁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办理经营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在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二条 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放款,要认真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有担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本单位工作人员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放款都应作为逾期贷款,其中对逾期三年以上的贷款,作为催收贷款管理,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四条 发生的呆帐贷款要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呆帐准备金仅限于核销贷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已计入损益的冲减坏帐准备金。
第五十五条 对应收未收利息要加强管理,落实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收息责任制,提高经营效益。
第七章 证券及投资
第五十六条 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可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对外投资按投出资金的收回期及变现能力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下同)能够变现的投资。经营性证券不论其保留期限长短,均作为短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