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第十七条 农业银行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协议、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实现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资本金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在经营期间,除经批准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出。
第十九条 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条 固定资本比率由总行根据各行资本金与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以及业务发菜的需要核批各行,逐级下达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农业银行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第二十二条 负债按偿还期限划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定期存款、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以及长期应付款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偿还的债券。包括活期存款、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二十三条 农业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地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 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一次或分次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债券到期以前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 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包括发行债券和各类存款)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债券利息和各类存款利息在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冲减。发生实际支出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时,其超出应付利息的部分直接计入利息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等。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七条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分类管理。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各类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幼儿园、托儿所、食堂、浴室以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值减去原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农业银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包装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其同类固定资产的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按同期的市场价格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九、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时均应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以上按规定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农业银行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类:
一、建筑物: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库房和其他用房等。
二、机器设备:(1)机械设备;(2)动力设备;(3)通讯设备;(4)电子计算机;(5)电器设备;(6)安全保卫设备;(7)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8)医疗设备。
三、交通运输设备: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
四、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农业银行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递延资产”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二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计算、按季计提。农业银行固定资产折旧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即根据固定资产原值、3%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一、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等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